甲看到不的乙開走隔壁鄰居的貨,覺得可疑,便開尾隨,途中打電話報警。乙將車子開至偏僻小徑暫停,甲及時趕至,下向乙詢問身分,乙見事跡敗門準備逃,甲見狀立即把門壓回,將乙的一手一腳壓在門縫,導致乙手腳均骨折。甲在開尾隨期間,為跟緊目標,一跨越雙黃線超,對向騎的丙受到驚嚇,本能做出閃避動作,撞及路旁電線桿而身亡,但甲對此渾然未覺。問:甲的刑責如何?(25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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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題目】
鑽石大盜甲探聽到富商A坐落於某鄉間的別墅內藏有剛進口的鑽石一批,於是向乙說明詳情,尋找乙合作一起竊盜,乙應允。甲載著乙到別墅附近,甲在外把風,乙進入別墅。乙進入兩分鐘後,在外把風的甲見有雙B名車駛近停在別墅隔壁不遠處另一棟綠色小屋前,赫然又發現下車進入綠色小屋者正式富商A,甲始知乙所進入者根本不是富商的別墅,於是趕緊打手機聯絡乙放棄行動。在別墅裡翻箱倒櫃兩分鐘的乙根本找不到鑽石,卻發現金錶一支,於是於接到甲的緊急通知後隨即帶著金錶退出別墅,不過乙事後獨吞金錶,根本沒有讓甲知道竊得金錶的事情。請就刑法第320條所規定的竊盜罪論述甲的刑事責任。
【解題思維1—共同正犯】
刑法第28條: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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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判例制度之再思考
(一)在審判獨立與法安定性之間
抽象而言,上級法院(在本文中特別是指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)於個案裁判所表達之法律見解,在判決之個案外,是否應對下級法院法官具有拘束力?如是,係基於何種理由?應在何種範圍內、以什麼方式拘束下級法院的法官?這個問題涉及調和「審判獨立」以及「法安定性及統一」這二組互有緊張關係的憲法要求,在更深刻的層次上,也是在探尋審判權的本質、與法官在民主憲政、權力分立的圖像中所應有的定位。一方面,法院體系面對人民時應是一個整體,有義務維持法安定性、判決的預測可能性,以及相同個案之間的平等,判決彼此之間應具有延續性。就此而言應透過制度安排,使上級法院肩負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,並藉由其判決對下級法院見解的拘束力,來達成司法體系內部的整全性、一致與平等。但另方面,審判權受民主權力的支配,法官須依據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憲法與法律獨立審判,也「僅應」受憲法及法律之拘束審判。就此而言,如上級審法院裁判具有超越其本案之外的、抽象的、一般的拘束力,而能「穿透」下級審的個案見解,似乎將使審判權帶有立法權的性質,並進而干涉下級審法官之審判獨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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